夫妻利用保單移轉弄巧成拙 被課最低稅負所得

財富傳承涵義:
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夫妻間保單受益 仍有最低稅負申報。
需要注意的是,因為王先生此保單「要保人」與「受益人」不同,保單態樣符合最低稅負制,必須要申報所得稅,至於會不會繳到額外的稅,那是另一個問題。
本來夫妻之間財富移轉是免贈與稅的,但透過保單,反而衍生出最低稅負。

相關法規:
所得稅法:最低稅負制
遺產贈與稅法第4、20條

根據基本所得稅額條例,民國95年1月1日後所購買的保單,「要保人」與「受益人」不同時,就可能有最低稅負制,在此之前的保單則不在此規定之列。

最低稅負制「基本所得額」6大項目:
1. 海外所得
2. 特定保險給付
3.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
4.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「非現金捐贈金額」(如:土地、納骨塔、股票等)
5.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「綜合所得淨額」
6.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

特定保險給付定義:
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,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,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。超過3,330萬元者,扣除3,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。

透過保單移轉財富是高資產族群常用的方法之一,但要注意贈與稅與所得稅相關規定,避免發生雖避開贈與稅,但可能因最低稅負申報而要繳所得稅。

財產轉移前,要知「贈與稅」
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是「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,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」,贈與對象可以是任何人。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。自2022年起將調整為244萬元。

夫妻贈與,無須納入贈與總額
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)
舉例說明,王先生買一張高保額壽險依規定滿期金到期給付時,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,屬於贈與行為,可能產生贈與稅。不過如果受益人是太太,夫妻之間贈與,不論金額大小,都沒有贈與稅問題。

夫妻間保單受益 仍有最低稅負申報
需要注意的是,因為王先生此保單「要保人」與「受益人」不同,保單態樣符合最低稅負制,必須要申報所得稅,至於會不會繳到額外的稅,那是另一個問題。
本來夫妻之間財富移轉是免贈與稅的,但透過保單,反而衍生出最低稅負。最簡單的方法,是保單變更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,將滿期金受益人改為王先生,待王先生拿到滿期給付後,再將現金轉給太太,這樣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,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。

資料來源: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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