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購買資產未具證明 將視同贈與

財富傳承涵義:
依據常理,未成年人應無能力購買資產,尤其是非一般人能力可以負擔的高價不動產,因此必須提出「付款流程」各個環節的「資金來源」證明,方可免課徵赠與稅。

相關法規:依遺產及贈與稅法

依規定父母親為未成年的子女購買財產,除非能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是未成年子女所有,否則便視為父母親贈與給未成年子女,應該要申報課徵贈與稅。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)

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是未成年子女所有,可以從「付款流程」以及「資金來源」來說明:就實際付款情形,應檢附雙方透過金融機構存款、提款的存摺影本,或者是銀行支票、收據等證明文件。「付款流程」較具客觀性,比較容易被稽徵機關採信。如果能證明是「資金來源」屬於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,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。

有關未成年人主張購買資產的付款「資金來源」佐證,可以用下列三個情況來說明。

一、主張付款來源是接受別人贈與而來:應該要檢附原來贈與稅核定資料(例如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)或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,以及一直到購買財產時資金仍然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證明,如果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已經有轉出或變現運用的話,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出來佐證。

二、主張付款來源是因為繼承而來:要檢附被繼承人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影本,來證明該未成年人確實是繼承人之一,以及他繼承取得財產的範圍。如果繼承的財產經過變現運用後才作為付款的來源,有關運用過程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。

三、主張付款來源是來自於他的工作所得,或者是原有、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收入:必須檢附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者是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來佐證。

資料來源:整理摘錄製台北國稅局新聞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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